附件:
GB 3883.18-2009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:石材
切割机的专用要求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
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5日批准,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。
一、第Ⅲ页的倒数两行修改为:
——修改原标准的7.13为本部分的8.12.1。
二、1.1条修改为:
本部分适用于以金刚石锯片进行手持操作的石材切割机(以下简称切割机,见图1)。
三、21.16中第二行的“切割机应或者是:”修改为“带水源的切割机应或者是:”。
四、21.102中第四行的“工具的水管接到外接水源上”前增加“供水软管及软管与工具出水阀间的联接处,在室温下经受2倍最大进口压力的静压,历时5min。紧接着,”。